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泰安市泰山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二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基金会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公益活动及相关情况。
(四)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理条件、服务时间等。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范围和时限
第三条 本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和泰安市泰山慈善基金会官方网站http://www.tscsjjh.org(以下简称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基金会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本基金会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七条 本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本基金会的重要关联方主要是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组织。
第八条 本基金会如开展定向募捐,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本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基金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上信息。
第十条 本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要求与责任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本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本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基金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本基金将相关情况通报民政部门进行记录,并由民政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