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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0-04-20 13:28:12 已有 人浏览 泰山慈善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泰山慈善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泰山慈善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泰山慈善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厉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四条  泰山慈善基金会负责组织、协调志愿者工作,志愿者接受泰山慈善基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泰山慈善基金会为每位志愿者建立档案,志愿者从登记到服务、到晋升星级、奖励嘉许等全部载入档案并终身保留。
  
第二章  正式志愿者


第六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热心参与慈善事业;  
(二) 自愿从事公益服务;
(三) 扶贫济困,传递爱心,弘扬慈善,促进和谐;
(四) 参加泰山慈善基金会活动三次(含三次)或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
第七条  志愿者的申请
(一) 符合条件的志愿者持申请书向泰山慈善基金会提出申请;
(二) 泰山慈善基金会工作人员对提报申请的志愿者进行面谈咨询;
(三) 志愿者学习《泰山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填写《泰山慈善基金会正式志愿者登记表》,建立档案,并颁发志愿者工作证。
第八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  享有对泰山慈善基金会相关活动的知情权,享有做好关注留守儿童和关爱孤寡老人等一系列公益活动的参与权;
(二) 有获得泰山慈善基金会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三) 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四) 有对泰山慈善基金会相关活动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
(五) 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泰山慈善基金会的权利;
(六)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者服务的权利。
(七)校内志愿者自有项目有优先获得资源对接和支持的权利。
(八)志愿者服务组织有共享活动宣传报道的权利。
第九条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泰山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服务期间需穿泰山慈善基金会红色志愿者马甲。
(二) 志愿者服务结束后进行活动分享,服务内容分享进行记录,并由被服务者签字确认上交泰山慈善基金会;
(三)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 不得以泰山慈善基金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 对于参与实施未经泰山慈善基金会批准的志愿活动,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志愿者个人承担;
(六) 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章  志愿者的激励


第十条  星级志愿者的评定
(一) 服从组管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活动经费,维护泰山慈善基金会良好形象;
(二) 志愿者参加活动时由泰山慈善基金会负责考勤,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评定“一星志愿者”、“二星志愿者”、“三星志愿者”:
一星志愿者  累计参加泰山慈善基金会活动8次以上(包括8次)或者32小时以上(包括32小时);
二星志愿者  累计参加泰山慈善基金会活动15次以上(包括15次)或者60小时以上(包括60小时);
三星志愿者  累计参加泰山慈善基金会活动25次以上(包括25次)或者100小时以上(包括100小时);
(三) 符合条件的志愿者自愿向泰山慈善基金会提出申请;
(四) 由泰山慈善基金会组织相关公益人士及工作人员对志愿者进行综合测评(包括公益理念、服务意识、执行能力、项目策划及筹资方法等);
(五) 测评合格的志愿者被评定为泰山慈善基金会星级志愿者。
第十一条  星级志愿者的权利
(一) 星级志愿者享有志愿者基本权利;
(二) 泰山慈善基金会定期为星级志愿者举行授勋仪式,颁发相应级别证书,并在网站公示。
(三) 基金会择优选择星级志愿者优秀事迹、心得体会在《四季花香》期刊进行刊登;
(四) 享有优先参加免费培训的权利,参与泰山慈善基金会相关活动的策划及组织等权利;
(五) 享有申报更高级别志愿者的资格,并由泰山慈善基金会推荐市级先进的资格。
(六)星级志愿者(人数最多)所属的志愿者团队可获得泰山慈善基金会颁发的优秀志愿服务团队证书或奖杯。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星级志愿者每年由泰山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进行年度审核,对泰山慈善基金志愿者形象、理事会审核未能达标的志愿者根据评议结果予以冻结其申报更高级别星级志愿者的资格或取消其星级志愿者称号,并在官网进行公示;
(二) 星级志愿者每年至少参与一次以上志愿者培训主持或活动带队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公益技能,宣传公益理念,号召并帮带新进志愿者,积极为泰山慈善基金会长远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第四章  志愿者退出


第十三条  志愿者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泰山慈善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志愿者工作证;志愿者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12小时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志愿者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泰山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修订及变更权属于泰山慈善基金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