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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18-10-01 13:20:25 已有 人浏览 泰山慈善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山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泰山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泰山慈善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国内外认同泰山慈善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并有续存资格的法人或个人,立意在公益慈善领域开展公益项目的均可向泰山慈善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应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 立项申请;
(2) 申请方团队的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正反面)。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由项目管理总部审核,提交秘书长决定。同意设立的,泰山慈善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人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专项基金设立的宗旨和救助范围、资金管理与监督、双方权利义务及设立期限等。
第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
(1)设立专项基金个人捐赠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企业捐赠金额为20万元。专项基金的捐赠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
(2)以公益项目筹款额度为设立专项基金资金,筹款额度不得低于100万元,公益项目应合法合规。
第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专项基金享有的权利:
(1) 向捐赠方开具捐款收据; 捐赠人可据此享有“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在泰山慈善基金会官网公示专项基金立项决定;
(3) 为专项基金开通泰山慈善基金会公益项目募款通道;
(4) 在泰山慈善基金会官网公示专项基金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专项基金成立之后,项目主席可获得加盖泰山慈善基金会公章的专项基金成立证书和专项基金成立铜牌。
  (6)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执行动态报道可在《四季花香》期刊刊登,并可免费获得50本《四季花香》期刊,用于专项基金的宣传。
(7)在泰山慈善基金会官网和公众号宣传专项基金项目执行动态,对专项基金项目执行进行全方位的公益营销和品牌打造。
(8)每年年底,泰山慈善基金会根据专项基金的筹款金额和项目执行情况对专项基金进行评选,评选出最佳公益团队,颁发奖杯。
(9)专项基金成立后,如项目负责人无明确的公益救助方向,项目负责人可以和基金会项目组沟通,优先获得基金会项目指导和建议,选择适合自己的公益项目。
第七条 专项基金每年须制定并提交详细的年度预算计划,并按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约定开展救助和募款活动。
第八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泰山慈善基金会 XX 专项基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须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由捐资方和专项基金工作执行方组成,与泰山慈善基金会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人数 3-5人,设项目主席 1 名、主任 1-2 人及委员若干。
第十一条 管委会成员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专项基金项目主席、主任及成员的人事情况须报项目管理总部备案。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泰山慈善基金会的管理;
(2)拟定专项基金的内部规章制度;
(3)拟定募款及救助计划及预算;
(4)保证资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泰山慈善基金会的章程;
(5)及时向泰山慈善基金会提交募款及重大活动的计划及总结;
(6)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但须保证每年不少于2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泰山慈善基金会可以委派人参加。管委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经泰山慈善基金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管委会成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泰山慈善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社会荣誉。
第十五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六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专项基金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通过慈善拍卖、义卖、公益演出、赈灾活动、邮件/信件劝募、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企业产品附捐、互联网筹款平台等形式不断补充、壮大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 基金会要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对专项基金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基金会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全部进入泰山慈善基金会账户,由泰山慈善基金会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各基金章程的规定。专项基金每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对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用于本专项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活动。资金使用方案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制定,经泰山慈善基金会批准后,可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进行支出,项目完成后须提交项目执行报告。 基金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进行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将做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泰山慈善基金会有权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后,如问题三个月内没有得到解决,泰山慈善基金会有权解除签署的专项基金协议。

  •  专项基金违规操作或违反泰山慈善基金会管理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

  •  专项基金的项目运行经泰山慈善基金会或第三方评估为不合格时;

  • 专项基金未按时向泰山慈善基金会提交年终工作总结、年度计划及预算时;

  • 专项基金一年内无固定工作人员及与泰山慈善基金会无对接人员时;

  • 专项基金一年内未开展具体的救助与募款活动时;

  •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或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

  •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做出严重危害泰山慈善基金会或社会公德行为时;

  • 专项基金存续资金不得低于出资成立专项基金资金的20%;

  • 其他泰山慈善基金会认定应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管委会向泰山慈善基金会提交结项申请和结项报告,并由管委会主任签字确认,项目管理总部审核通过,将出具专项基金终止决定,并在官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与泰山慈善基金会协商制定用于发展与专项基金宗旨相关的救助事业或符合泰山慈善基金会宗旨的救助方案;协商不成,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33 条规定,捐赠给与专项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泰山慈善基金会每年度酌情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泰山慈善基金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泰山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泰安市泰山慈善基金会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