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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慈善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8-10-01 13:17:47 已有 人浏览 泰山慈善基金会

第一章 差旅费管理的原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成本和方便出差报销工作等,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人员出差,要定任务、定时间、定地点、定人数,并提高办事效率。任何出差都必须与本基金会业务直接相关,出差申请人和批准人要本着节约资源和满足业务需要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出差成本。
第三条 任何出差都要事先得到批准。在出差前,出差人员应向秘书长提交出差申请,如需借款,填写《借款申请单》并提交出差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四条 对于客户或会议方提供了免费住宿或交通,或借住亲友家等没有发生费用的,不得再提出相关款项内容的报销申请。出差人员到外参加各种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回岗后,持主办单位开具的正式收费票据报销,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员工要有成本意识,注意节省开支,尽量乘坐火车,共用旅馆房间,在机场和城市间乘坐机场班车或方便的公共交通工具,提前计划行程,预定优惠机票等。
第六条 基金会只承担和基金会业务直接相关、合理的支出,超过规定限额和不合理的支出由本人自理。任何支出都要提供正规的发票。
第七条 对超过基金会标准,超过申请时限,不能提供正规发票,丢失原始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旅途中途停顿、逗留或私自改变出差路线等发生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支付。
第八条 对提供虚假发票,申请不实报销的员工,出纳将记录在案,并通知有关批准人,由基金会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出差中发生的费用,须经理事长审批。
第二章 出差借款及报销的要求
第十条 出差报销要求。
1、 出差人员回岗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差旅费报销工作。
2、 详细、完整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将所附单据粘贴整齐,送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出差报销内容及标准。
1、 出差人员要提供旅馆的住宿发票和收取费用的明细清单,基金会只负担规定额度内的住宿费,不负担旅馆房间内饮料、食品、收费电视、洗衣费等费用。
2、交通工具。除理事长、秘书长出差可乘坐飞机的经济舱外,一般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经济仓,并要尽量选择打折机票。一般人员,国内单程旅程从晚上 8 时至次日早上 7 时,在车上过夜 6 个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 8 小时的,可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动车组二等座。3、住宿标准。

泰山慈善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图1)

泰山慈善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图2)

泰山慈善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图3)


泰山慈善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图4)

4、餐费标准。
出差人员的餐费报销标准是按出差的自然天数(根据车票发生时间)计算,出差天数的计算:原则为上午出发的,按一天计算;下午出发的,按半天计算。12 点以前返回的,按半天计算;12点以后返回的,按一天计算。每天每人报销 50 元以内,凭发票报销,超过规定额度不予报销。
5、出差当地交通费额度(不包括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大巴)为:出差人员原则上只报销公交费及地铁费,打车费不在报销范围。但当出差人员较多时,可拼车,拼车报销额度为: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天不超过 30 元/人;其他城市每天不超过 20 元/人,超过额度不予报销。出差人员要尽量乘坐出差当地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凭车票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实报实销。
6、 出差期间需要招待客户或赠送礼品的,要事先请示秘书长批准,秘书长要在《出差申请单》上批示限定的额度,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此额度。
7、 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当地交通费和宴请费或礼品费,在规定标准或临时批准的额度内的凭发票实报实销,超过规定标准或临时批准额度的部分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秘书长审批范围:
⑴秘书长审批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申请和审批本制度内规定的一般人员出差报销标准内的费用开支。
⑵审批出差时申请的宴请或礼品费;审批超过申请标准的宴请费或礼品费;
3 审批一般人员出差中途停顿、逗留或改变出差路线的申请和相应发生的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出差报销标准。
⑶审批超出出差报销规定标准的住宿费、餐费、当地交通费;
⑷审批基金会被邀请外出参加的各种会议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⑸审批出差期间发生的特殊费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泰山慈善基金会财务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