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联合发出《关于2023—2025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鲁财税〔2023〕34号),泰安市泰山慈善基金会再次名列其中。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一、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了方便计算,现将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及调整归纳为:
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2、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中属于公益性捐赠的部分;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如果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只需要调整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减税办理手续
1、须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2、企业在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全额列支,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做相关账务处理。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一、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减税办理手续
税务部门据此在扣缴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时,对捐赠个人允许税前扣除。原始票据由单位或捐款人妥善保存备查。(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捐款汇总捐赠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凭取得的汇总捐赠票据,附上加盖公益性社会团体印章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前扣除依据。)
次年办理个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核算税前扣除额,办理相关清缴手续,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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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顶上民政厅关于2023-2025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示名单》